黄某是兴国县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将公司货物送至供货点各客户处,同时收取各客户货款,交至公司的财务人员或老板手上。
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月间,黄某挥霍消费。为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黄某截留公司客户货款93000余元。因为无法向公司和老板交待,黄某在未办理离职的情况下,玩起“躲猫猫”,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2024年6月,联系不上黄某的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黄某到案,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公司货款36000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某又向公司退还剩余货款57000余元,取得公司老板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