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 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这句深入人心的话语,时刻告诫着我们交通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然而,酒驾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却屡屡让悲剧上演。
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理时发现双方驾驶人均涉嫌酒驾。两位 “酒司机” 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相遇,结伴验血,他们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一起来看本期『蓉法说法』。
2023年11月9日晚22时
唐某醉酒后驾驶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小型普通客车(公司所有)
在成都温江某路段
与醉酒后无证驾驶
未登记备案三轮摩托车
直行的舒某相撞
舒某头面部损伤
左侧上颌窦碎裂骨折
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检测
事故小型客车驾驶人唐某
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
208.8mg/100mL
舒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
260.1mg/100mL
唐某肇事后离开现场
后在家人联系下自首
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唐某支付舒某医疗、补偿费用
并取得谅解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舒某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罚。
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舒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醉驾入刑多年,可仍有人心存侥幸,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饮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与操作能力,大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几率。法律对酒驾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
在此提醒每一位驾驶者,酒后不开车是对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担当。拒绝酒驾,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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