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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 先衡·新闻 | 郑文祥律师《政法在线》开讲:孩童游乐厅受伤,责任到底谁来担?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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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乐场所活动期间孩童发生人身伤害的意外事件屡有发生,此类事件所涉及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因涉及多方主体与法律条款适用,始终是困扰广大群众的焦点问题。近日,我所郑文祥律师受邀参与南宁新闻综合频道《政法在线-给你说法》节目录制,郑文祥律师就《五岁孩童在游乐厅玩耍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这一典型法律问题进行专业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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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介绍


政法在线》以“关注法治进程,服务首府百姓“为宗旨,是南宁广播电视台强势打造的本土法治新闻节目。节目与南宁市政法系统密切联动,以真实的法治现场、贴近民生的法治动态、深入浅出的说理讲法得到了受众朋友的广泛认可。

首播频道: 新闻综合频道

播出时间: 每日18:00

本期主题:《公共场所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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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近日段女士带着5岁的儿子去某游乐厅玩耍,儿子非常兴奋一路小跑先到了游乐厅,还未赶到的段女士接到了一位来自路人的电话,说孩子在游乐厅摔倒了,磕破了额头,随后孩子被送往了医院。

孩子经过治疗后缝了十几针,医疗费用已经花费了将近四五千元。安置好孩子后段女士返回游乐厅,调查监控视频发现,儿子在到达游乐厅后,在保龄球游乐设施上不停上下攀爬,最终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导致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与比例产生疑问。

那么,五岁儿童在商场的游乐厅玩耍时受伤,应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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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祥律师接受采访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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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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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主要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

要看经营性儿童游乐场所,是否应当具备相应运营资质


其次

游乐场所在孩子玩耍的过程当中是否完整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该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相关规定,本次事件小孩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段女士照看不力的因素,所以段女士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


鉴于本次事件当中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因为也存在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应当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郑文祥律师在节目的最后也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活动期间保持有效看护,提前进行安全规则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因疏忽看护导致的风险隐患。对于游乐经营主体,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设施维护台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此次郑文祥律师通过南宁新闻综合频道《政法在线》节目,将专业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解读,切实回应了群众关切。我所也将持续积极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履行法律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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