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提交了一百多万的流水,能够获得法官支持,然后让对方还钱吗?
先衡律师今天用一个代理被告的胜诉案例来告诉大家赠与纠纷里的诉讼思路
这个案件中存在三个主体,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和第三人是夫妻关系,在提交证据的时候,原告提交了第三人与被告各种转账、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存在实际转账行为】,经过一系列流水统计和差额的核算,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60W。
但是在金钱债务纠纷中,转账性质是决定转账行为是否需要返还的重要依据,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之后,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每一笔转账拎出来仔细核对,才发现原来双方存在【劳务、投资、借贷等多重经济往来】,而原告仅凭转账凭证就认定为是赠与,证据其实是不够充分的,我们也把这个观点当庭仔细阐述了,同时拿出整理的转账汇总表进行当庭核对,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
【案件介绍】
委托人: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斌、覃丽华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双方于 2000 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第三人婚外与被告长期保持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育有一子。2016至2024年间,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差额137万余元(扣除被告转回款项),原告主张该137万余元为第三人擅自赠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提供了其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付款凭证、借条等证据,内容显示第三人频繁通过微信指示被告对外付款及借款周转等,拟证明双方存在劳务、投资、借贷等多重经济往来,并抗辩仅凭转账凭证,主张转账差额为赠与,证据不充分,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焦点】
一、第三人向被告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二、原告主张返还款项及利息有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先衡说法】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情况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与第三人之间除婚外育有一子外,双方亦存在劳务关系、投资关系、借贷关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仅反映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转款差额为137万余元,而被告根据第三人的指示付款、被告向第三人的投资及收益、被告向第三人的出借款等款项足以抵扣。综上,原告未能在本案中就其主张的返还赠与款项提供充分证据,其所提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
▼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