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衡说法
首页 > 先衡说法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消费者能否请求婚介机构返还高额服务费?

2026-09-15

近年来,婚介机构利用单身男女急于成婚的心理,以“包结婚”“闪配”为噱头收取高额费用,却得不到想要的服务或者“闪婚闪离”,由此引发了退费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婚介机构返还收取的高额服务费呢?本文汇总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婚介机构利用客户急于成婚心理,隐瞒或虚构关键信息促成“闪婚”并收取高额费用,变相将收费与婚姻结果挂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胡某与赵某、某婚恋营业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婚介机构在明知双方缺乏了解且存在明显不匹配因素时,仍利用客户急于结婚心理,隐瞒或虚构关键信息促成“闪婚”并收取高额费用,实质将收费与婚姻结果不当挂钩,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违约,法院可判令其返还大部分费用。

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2日


2.在婚介机构介绍后“闪婚闪离”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在婚介机构介绍后“闪婚闪离”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案例来源: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8日


3.婚介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为男女双方提供服务,若仅牵线搭桥、利用信息不对称就收费数万元,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小刘诉王婆等四人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婚介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为男女双方提供服务,若仅牵线搭桥、利用信息不对称就收费数万元,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7月17日


4.婚介机构以"包结婚"承诺收取高额服务费后未促成婚姻关系成立的,其承诺构成合同主要义务未履行,应依法退还相应服务费用——杨某某诉唐某、王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婚介服务合同中,服务机构以"保证结婚"等绝对性承诺作为缔约条件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该承诺构成合同核心义务,若最终未促成婚姻关系成立,属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实现,服务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年06月24日



法律观点

对婚介机构高额收费中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的辨析


婚介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未婚男女提供信息资源和媒介服务,属于中介性质。《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相关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但是,与商事中介服务目的在于双方订立合同不同,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牵线搭桥,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而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因此,中介机构是否恰当履行义务,是案件审理的难点。


近年来,婚介机构乱象丛生,有的婚介机构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有的婚介机构对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源未经核实,甚至以婚托作为诱饵,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提供一定数量优质相亲对象或者缔结婚姻,即完成合同义务。对于其提供的人员是否真正有结婚意图、婚介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收取的中介费用是否合理等,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这更加大了对婚介乱象的治理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即为其例: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有提供“闪婚”服务等内容。2024年1月15日,该婚介公司向林某(男)发送了赵某的个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男方)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支付服务费17万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退还了彩礼。


其间,双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因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由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林某自身过错等因素,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引用页码:0358)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先衡律所实行团队协作办案,30 分钟快速响应咨询,累计办结 2000 + 各类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诈骗、走私等)代理以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纠纷,办案经验充足,如果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

© 2026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 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桂ICP备2023015389号-1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