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介绍】
委托人(被申请人):彭某、蓝某
申请人:A传媒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丽华、翟凯鑫
2024年5月5日,A传媒公司与彭某、蓝某分别签订了《艺人经纪协议》,主要约定:由A传媒公司担任彭某、蓝某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24年5月5日至2026 年5月5日。协议对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2024年7月18日,A传媒公司向彭某、蓝某银行账户分别支付了保底扶持金。
协议签订后,A传媒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某团”包括彭某、蓝某、主持、运营及相关管理人员发送《关于某 团停播通知》,主要载明:公司合作团体娱乐直播:xxxxx(快手号:xxxxxxx)团体合作成员:彭某、蓝某等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艺人经纪协议》内条款,包括以下几点:教唆并指示他人如何退出公会和解除直播合同;辱骂、诋毁他人及我司等内容。后,A传媒公司以彭某、蓝某作为被申请人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彭某、蓝某返还保底扶持金及支付赔偿金等。彭某、蓝某均委托了我所律师出庭答辩。
【处理结果】
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A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彭某和蓝某是否要返还A传媒公司保底扶持金?
2.A传媒公司请求彭某和蓝某赔偿经济损失为何不能得到仲裁委支持?
【先衡说法】
1.协议签订后,A传媒公司分别向彭某和蓝某支付的保底扶持金性质应为合同约定的保底收益,案涉协议终止履行且解除的根本原因是A公司作出的停播通知,且根据双方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判断,被申请人通过内部微信群聊天的方式发泄和抱怨对现有工作不满的情绪,并不能体现A传媒公司主张的被申请人消极怠工、提前离开和串通怠工行为等根本违约情形,彭某和蓝某已按照A传媒公司工作任务的安排完成相应的劳作,为A传媒公司的直播演艺业务产生一定的收益,A传媒公司依约支付保底收益(保底扶持金)并无不当,故蓝某和蓝某无需返还A传媒公司保底扶持金。
2.A传媒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住宿费、餐费、培训费、化妆服务、舞蹈排练、摄影等,从费用开支的项目来看,绝大部分均属 于A传媒公司经营的必要实际开支,将双方合作期间的全部成本转嫁到彭某和蓝某承担显然不是合同签订的目的,且相关的培训费、化妆费、排练费、摄影费等为开展直播演艺活动支付的费用,为合同履行的必要成本,合同已经履行,给A传媒公司带来一定的合作收益,再由彭某和蓝某承担全部成本显然不公平,故仲裁委不支持A传媒公司的请求。
▼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