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介绍】
委托人(原告):秦某、郝某、王某、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翟凯鑫
2020年10月5日,秦某、郝某、王某、徐某四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作经营A果业,经营内容为柑橘清洗包装。2020年11月11日,郝某作为代表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B公司位于某交易市场内五间洗果车间,用于水果清洗包装业务。
2024年2月16日02时05分许,C加工厂发生火灾,火势顺其承租的车间蔓延至A果业的车间,烧毁A果业车间内水果、塑料果筐、机器等货物。2024年4月8日,桂林市永福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永消火认字【2024】第XXX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就起火原因认定,起火部位为C加工厂东南面;起火点为C加工厂26、27号车间距东南面后门7-8米处柴火炉周边的塑料果筐。经广西某公司评估,本次火灾造成A果业机器设备损失264148元、物品损失154490元、装修损失39000元,合计损失457638元。后秦某、郝某、王某、徐某四人共同委托我所律师起诉C加工厂及B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C加工厂赔偿原告秦某、郝某、王某、徐某经济损失434097元;
二、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秦某、郝某、王某、徐某经济损失48233元;
三、驳回原告秦某、郝某、王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B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与C加工厂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先衡说法】
本案中,已生效的两份民事判决书认定(B公司起诉C加工厂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被告C加工厂用火不慎引起本次火灾事故,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B公司虽然对出租车间完成了消防工程施工,但未完成消防验收,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C加工厂擅自在其租赁的车间里用火导致火灾,造成原告的机器设备、物品和装修等财产损失。对于本次火灾事故的责任承担,在两被告先行诉讼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确定。故两被告则应按已确定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即被告C加工厂承担90%、被告B公司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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