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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把原告诉请的还款金额从140W成功降至50W,我方当事人可以少还90W!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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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委托人(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翟凯鑫


林某(女)与何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生猪批发、屠宰售卖生意。2015年,何某与刘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4月5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何某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银行转账等形式给付刘某钱款共计1304325.02元。除此,何某还于2020年5月刷银行卡98300元购买一辆本田牌轿车赠送给刘某。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由刘某管理使用。在此期间,刘某通过微信转账97556元给何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何某567800元。2020年3月22日,刘某以现金存款方式将20万元现金存入何某银行账户中。刘某合计给付何某865356元(微信转账97556元+银行转账567800元+现金20万元)。2024年间,林某通过生意发展异常发现并获知何某出轨与刘某存在婚外情。在得知何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刘某后,林某以其利益受损为由诉至法院。刘某委托我所律师出庭应诉。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何某与被告刘某537269.02元的赠予合同无效;

二、被告刘某于本案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某537269.02元;

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林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537269.02元为本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11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2024年 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1%计付)。

四、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何某与刘某的赠予关系为什么会无效?


【先衡说法】

对合法有效的赠予关系应当建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何某与林某共同经营生猪批发、屠宰售卖生意,所得收益夫妻共有。因何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情人刘某,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配偶林某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者刘某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支持了林某的部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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