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介绍】
委托人(被告):罗某
原告:A劳务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丽华
2021年12月17日,罗某在A劳务公司承包的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天桥架构工程从事拆模工作中受伤。
2023年3月20日,南宁市武鸣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A劳务公司承担罗某的工伤保险责任。2024年7月9日,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罗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罗某作为申请人,以A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A劳务公司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7649.41元。A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委托我所律所出庭应诉。
【处理结果】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A劳务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75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500元、住院护理费3174.4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合计187649.41元;
二、驳回原告A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A劳务公司是否要承担罗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先衡说法】
A劳务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因此A劳务公司与罗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劳务公司也要对罗某的工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本案中A劳务公司未帮罗某购买工伤保险,故应当由A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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