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2023年2月3日,吴某在A公司店铺处购买了单价为每斤600元的鹿茸片(干品)3斤,共计支付1800元。吴某认为A公司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鹿茸违反《食品安全法》,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介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娇
2023年2月3日,吴某在A公司店铺处购买了单价为每斤600元的鹿茸片(干品)3斤,共计支付1800元。吴某认为A公司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鹿茸违反《食品安全法》,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其与A公司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1800元,以及支付十倍赔偿18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便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在我所律师的极力辩护下,二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A公司赔偿吴某赔偿金18000元。吴某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其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A公司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所律师作为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广西高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广西高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广西高院依法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焦点】
吴某因购买案涉产品而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否予以支持。
【先衡说法】
吴某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不同经营主体购买同类鹿制产品,不仅购买频次高,而且从总体数量上看明显已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吴某对于购买的鹿制产品均以相同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近三年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就鹿制品提起退货赔偿诉讼达四十多件,且部分案件已获得支持,其再次购买同类产品,数量上明显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显而易见吴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其也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自认是职业打假人,购买案涉产品系用于维权。职业打假人吴某不属于“消费者”。吴某长期“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购买案涉产品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故其不符合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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