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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委托合同纠纷,如何确认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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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通过先衡律师的努力,我方两个当事人都不需要承担本案【委托合同纠纷案】的任何责任!其实能得到这样一个好结果,和当事人的信任是分不开的,在案件刚刚启动的时候,当事人就联系到了我们,及时配合提供材料、由于准备时间充裕而且律师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案情,最后才能够帮助案件得到好结果。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珏、翟凯鑫


梁某从事运输业务,廖某定从事木材加工业务,廖某定委托其哥哥廖某坚经营管理加工厂,何某系A木业厂的经营者,一直向B公司提供板材。因板材销售渠道不畅,廖某坚委托梁某为加工厂的板材寻找销售渠道,梁某与何某沟通后,何某同意廖某定的板材以何某的名义销售给B公司,何某收取一定的费用。2023年3月22日及2023年3月23日,梁某使用桂AAZ981货车将廖某定的两车板材运输到B公司,以何某的名义供货给B公司。


后因货款问题,廖某将梁某、李某、何某、B公司诉至法院,李某、梁某分别委托了我所的黄律师和翟律师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法院查明,桂Axxxx车辆系李某所有。B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将2023年3月22日收到的板材的货款95211元转账给何某经营的A木业厂的银行账户,于2023年8月30日将2023年3月23日收到的板材的货款95211元转账给何某经营的A木业厂的银行账户。何某于2023年9月4日将一车板材的货款93590元转账给廖某。应梁某要求,何某于2023年8月24日转款37000元到邓某银行账户、于2023年8月23日转款8000元到杨某银行账户、于2023年9月13日转款15000元到杨某银行账户。何某现金交付梁某款项43000元。李某曾帮梁某转货款到廖某账户。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支付货款944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9445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3.35%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2. 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廖某与被告梁某、何某、李某、B公司系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梁某、李某、B公司是否要承担本案支付货款的责任?


【先衡说法】

本案中,对于廖某售卖给B公司的两车板材,廖某雇请梁某为其运输板材并支付了运费,故廖某与梁某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关于在廖某的板材运输至B公司后,何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供货给B公司,可视为廖某委托何某为其销售板材,故廖某与何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两车板材均系以何某的名义供货给B公司,按照常理,B公司并不知道货物的实际所有者系廖某,且B公司已经将两车板材的货款支付给何某,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向廖某支付货款的责任。廖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系李某、梁某向其购买板材,故廖某要求二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何某作为受托人,现B公司已经将两车板材的货款支付给何某,何某应该将货款转交给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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