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览】
今天先衡律师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我方当事人事前已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出现纠纷后,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意外发生时并非处于诊疗活动中,所以不属于赔偿范围。”
在这个案件中,需要关注的焦点就是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原告的母亲系家属自行终止治疗多日后身亡,我方仅需承担30%的责任,而我方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对患者属于封闭治疗,哪怕患者并非在诊疗活动中受伤,也仍旧属于保险责任承担的范畴。
所以,经营投保是一种防控风险的手段,但是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发生矛盾时还是容易存在分歧。
【案情介绍】
被告:A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娇
2024年4月25日,原告将母亲许某送入A医院治疗,并签订《住院风险告知书》。2024年4月25日晚至4月26日凌晨期间,许某在院内发生意外摔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2024年4月27日,原告将许某转至B医院救治。2024年5月1日,原告在B医院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自愿中断许某的住院治疗将其接回家,并采用民间治疗方式治疗。2024年5月17日,许某因病死亡。
许某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A医院与C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A医院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法院查明,许某于2020年曾在B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又查明,A医院在C保险公司投有医疗责任保险。C保险公司同样作为本案的被告,其辩称许某系凌晨在医院发生意外摔倒,并非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本案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判决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C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四位原告各项损失85579元;
2. 驳回四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C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原告将其母亲许某送到被告A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A医院对出现幻觉症等行为异常且缺乏自理能力的许某未尽到医护义务,导致其摔伤,进而引发其他疾病,或加速其原有基础疾病的病发,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故A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母亲许某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和脑梗死急性期等病情危急下,终止对许某的住院治疗,故对许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的A医院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约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A医院的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A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对封闭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监管、护理患者的职责,本案患者许某在A医院用了镇静药和服用精神药品且无家属护理的情况下摔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过错赔偿情形,故C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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