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典型的因适用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而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的案例:
因适用新公司法规定,该案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请得到支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规定。
同时,依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在查阅申请书中提出查阅会计凭证,说明目的是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便维护自己合法的股东权益,也履行了相应义务,且其查阅目的未显示不妥之处,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应适用新公司法,准许原告查阅被告公司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