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陈女士从事单板销售工作,有一家公司和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也因为有了长时间的合作,陈女士出于信任,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合同,后来该公司在2024年8月向陈女士支付了货款后,将近半年多的时
间里没有再支付过任何一笔款项。
双方也针对过这个事情进行多次的核对和对账,也未能达成共识,甚至还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产生了纠纷。
最 后陈女士找到先衡律师,委托我们进行了案件处理,我们通过整理大量的入库凭证、聊天记录、对账单等等证据,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了认定,最 后成功帮助当事人陈女士拿回40W货款。
【案件介绍】
委托人(原告):陈某
被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翟凯鑫
陈某从事单板销售生意,A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单板、木片加工生产、销售的企业。2022年至2024年期间,A公司多次在陈某处采购单板,双方存在长期且稳定的货物供需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是陈某根据A公司下单,陈某运送单板到A公司处后,A公司向陈某出具入库凭证(入库凭证详细载明了陈某姓名、入库日期、单板数量、单价以及总计金额等重要信息),后A公司根据入库凭证向陈某陆续支付货款。
A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最后一次向陈某支付货款后,便开始不再向陈某支付货款。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陈某通过微信与A公司的监事兼财务魏某进行货款核对,最终双方确认A公司未支付的货款为403190元。对账后,A公司未向陈某支付货款。陈某便委托我所律师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向原告陈某偿还尚欠货款4031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4031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65%从2024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先衡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 一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货物买卖合同,但2022年至2024年期间,A公司多次在陈某处采购单板,双方存在长期且稳定的货物供需关系,故法院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另,原告陈某提交的入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陈某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单板数量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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