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先衡律师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本来两个朋友合伙做生意,承诺半年内把出资款全部还给我们当事人。在转账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出于信任原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转账到被告的个人账户和他老公经营的账户,结果被告拿了钱却不予归还。最 后通过先衡律师的努力,达成了一个很好的结果,法官支持了我们的诉请,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简介】
委托人(原告):莫某华
被告:黄某、莫某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凯鑫
莫某华与黄某伦系朋友关系,黄某与莫某伦系夫妻。2021年10月11日,黄某称有一合伙项目,邀约莫某华出资80000元,并承诺每个月分红8000元,半年之内项目完成后将80000元尽数返还给莫某华。
莫某华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支付宝向黄某转账20000元,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支付宝扫A灯饰经营部店内二维码转账26000元至该经营部账户,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微信支付向黄某转账14000元,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莫某伦转账20000元。2022年9月10日,黄某称需要资金周转,向莫某华再次借款10000元,莫某华向黄某转账10000元。黄某于2023年6月15日向莫某华以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黄某需偿还莫某华90000元,须在2024年3月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则按照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如发生纠纷的,黄某还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莫某华便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向原告莫某华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
被告黄某向原告莫某华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4年3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某向原告莫某华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就被告黄某所负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莫某伦在借款本金46000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莫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要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2、莫某伦是否要对黄某所负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先衡说法】
1、因黄某的违约行为导致莫某华起诉至法院,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属于莫某华因起诉产生的费用,根据借条约定,黄某应当赔偿。
2、案涉A灯饰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莫某伦,组织形式登记为个人经营。莫某伦对于黄某使用该经营部银行账户、莫某伦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收取借款本金26000元、20000元,共计46000元没有提出异议,故上述46000元借款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黄某、莫某伦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莫某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剩余的44000元借款本金被实际用于A灯饰经营部的经营、黄某与莫某伦的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莫某伦作出了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44000元借款引发的债务应认定为黄某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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