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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口头约定≠没规矩,退租“糊涂账”这样理清→

2025-07-31

王某本想租个门面开店做生意,

怎料刚开业几天,

却因店外围挡施工导致生意惨淡,

于是想退租,

出租人张某拒绝退还店铺押金和租金。


近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某从房东秦某处租下案涉门面经营便利店,租期三年。2024年2月,王某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以每月1200元的价格转租该门面经营粉店,并按“押三付三”方式支付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同年3月初,王某的粉店开业后,因店前围挡影响经营,王某于3月24日通过微信向张某提出退租并要求退还押金,遭张某拒绝。

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押金3600元及剩余租金2400元。张某则提起反诉,主张王某应支付隔板费、电路改装费共计2500元、电费625元、违约经济损失950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主张,张某因便利店经营不善转租给其开粉店,粉店刚开业三天,对面施工围挡导致想吃粉的学生要绕行,影响生意。王某质疑张某在转租时已明知施工情况却未告知,且张某本身并无转租权,故认为双方协议应属无效,要求退还押金和租金。王某强调,双方在商定租赁事宜时从未提及隔板费和电路改装费,其退租行为亦已提前告知并协商,但张某不仅拒绝退款,还提出支付隔板费、电路改装费及电费等不合理要求。

张某辩称,案涉门面系王某主动要求承租,王某当时承诺将延续其与房东秦某签订的合同条款,并由其代为转交相关费用。经与秦某协商后,双方同意维持原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张某曾多次催促王某签订正式合同,但王某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推脱。张某指出,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王某作为门面的实际承租人和使用人,其单方面终止经营纯属个人行为。此外,王某在未通知房东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清空搬离,已构成违约;且在协商过程中恶意编造事实并进行辱骂,应当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交付案涉门面给王某使用,王某支付房租,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关于押金及租金退还问题。本案中,王某已支付三个月租金3600元及押金3600元。2024年3月24日,双方协商退租事宜,对押金、隔板费及电路改装费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28日,王某清空并搬离门面,应认定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实际解除。因案涉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退租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酌定合理期限为一个月,即王某应按租金标准向张某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损失,故张某还应向王某退还租金132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此外,双方未对押金的退还条件进行约定,张某以王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于法无据,故张某应退还押金3600元。

关于垫付水电费问题。王某认可尚欠张某垫付的3月份水电费625元,故张某请求王某支付垫付水电费62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门店隔板、电路改装等费用问题。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反映双方对于隔板费用的具体金额进行了事先约定,但结合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能够反映扣除押金及房租外,王某承诺支付隔板费800元,故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隔板费800元。关于电路改装费,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双方对电路改装费的具体金额、由谁负担进行了约定,故张某以其入驻案涉门面时产生的费用为由请求王某支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经济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已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张某作为出租方,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确保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其为履行合同义务而清空门面的相关费用系其自身的必要支出,双方对此费用亦无约定,故张某请求支付经济损失95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问题。赔礼道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的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引起的合同纠纷,张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无请求权基础,且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张某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退还王某押金3600元、房租1320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垫付水电费625元、隔板费8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仅口头约定租房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的解除并非“说走就走”,解除方需提前通知对方,给予合理的准备期限,王某退租时虽有协商,但未预留足够时间,因此法院酌定其承担一个月租金作为合理损失,既保护了出租人的预期利益,也平衡了承租人的解约权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租房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期、解约条件、费用承担等内容;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遇到纠纷先进行协商沟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口头约定”“想当然”引发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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