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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因有诉讼记录就被公司取消录用?

2025-08-04

劳动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

又因有诉讼记录被取消录用

面对此种情形

劳动者该怎么办?

可否向公司主张赔偿?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日,A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表明其聘用张先生担任量化开发一职,并写明拟入职日期及工资等事项。当日,张先生向A软件开发公司出具聘用回执并确认于2024年5月6日入职A软件开发公司。


2024年4月15日,张先生与原就职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2024年4月23日在A软件开发公司旁租房、租车位,积极为入职做准备。


2024年4月26日,A软件开发公司突然联系张先生,表明其需要“背调”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的候选人,张先生的“背调”结果是黄色,不符合其录用标准。


张先生立即联系“背调”公司了解情况,“背调”公司称张先生存在诉讼记录,故“背调”公司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张先生向“背调”公司提出异议,表明诉讼记录是张先生曾因被骗取钱财而发起的维权诉讼,张先生在维权诉讼中是原告,且该维权诉讼为民事诉讼,因该诉讼记录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属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此后,“背调”公司向A软件开发公司发送修改“背调”结果邮件,表示由于案件仅涉及民事诉讼,候选人的诉讼地位为原告和上诉人,程度较轻,风险较小,建议候选人的“背调”结果可以由黄灯转为蓝灯。张先生再次联系A软件开发公司表达希望入职的意愿,A软件开发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绝录用。


张先生认为,A软件开发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诉讼记录而拒绝录用属就业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同时造成其重大损失,遂起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A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其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软件开发公司经与张先生沟通后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张先生据此有理由相信A软件开发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搬至A软件开发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后,A软件开发公司又以张先生入职“背调”结果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拒绝录用张先生,A软件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跨省搬迁、增加生活成本,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显示的张先生支出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并结合后续张先生入职的工资报酬酌定的失业赔偿,法院酌情判处A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00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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